铁博动态
首页 > 铁博动态

中国铁道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2-24 12: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术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学术规章制度,实行和保障学术工作管理、决策、监督的民主化、科学化,中国铁道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结合本馆实际情况,设立“中国铁道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铁道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博物馆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和咨询机构,由博物馆专家代表组成,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和决策有关重大学术研究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鼓励学术创新,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营造学术氛围,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博物馆学术工作稳步和持续提升,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目标。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学术发展规划及有关学术研究、管理的政策与措施,并对涉及学术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提出评议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指导博物馆学术研究工作,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审议博物馆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及学术成果奖励,审议博物馆学术刊物和著作出版,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 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规划,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相关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七条 组织参加国内外文博学术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文博学术团体及同行的联络和交流。

第八条 接受博物馆委托对涉及学术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九条 指导学术道德建设,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拟任人选时,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指导、咨询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究水平,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文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恪尽职守,为人正直,作风端正,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馆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产生,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和各部门推荐相结合产生,并经博物馆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馆长进行聘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常从我馆在职职工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出顾问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馆长进行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委员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应及时补充替补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多数委员讨论通过,报主任批准后增补。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委员不遵守学术章程,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机构设在编研部。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表决权和投票权;

    (三)关心博物馆学术工作,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或进行调查和批评;

    (四)受主任委托代表博物馆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并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以及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四)发现并推荐优秀学术人才;

(五)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风气,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及单位评价的言论、结果,以及博物馆与其他各类学术机构或个人之间的技术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密切关系时,该委员应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正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议事制度和规程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12次全体会议,秘书长应于会前三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集临时会议,秘书长应于会前一天通告全体委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同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重要议题的表决,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九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撰写议案并报送秘书处汇总整理,再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的议案,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 若对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会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应印发至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由秘书处(编研部)及综合管理部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交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整理,同时呈送一份给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遇有必要或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可组织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和表决,或者决定通过通讯方式征询意见和投票。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博物馆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博物馆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